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乳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71********,瑶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住广东省韶关市乳源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2020年5月29日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同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至2018年初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未经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利用“苦恶鸟”的假体和播放苦恶鸟叫声的录音机以及自制的圈套制作了一套电子诱捕装置,在乳源县一六镇**岭附近田间3次猎捕野生苦恶鸟,共猎捕到3只,均被其拿回家中食用。该鸟类学名为“白胸苦恶鸟”,己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韶府(2016)58号文)的有关规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猎捕野生苦恶鸟的地点属于禁猎区,猎捕时间属于禁猎期,其使用电子诱捕装置猎捕属于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瑶族人,本民族有狩猎传统,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较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是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再犯可能性较低,且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综上,赵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我院决定对赵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案中侦查机关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①鸟类标本1只、②录音机一台、③铁线圈套27个,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移送乳源县公安局依法处理。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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