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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亚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1083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住海林林业局**经营林场。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1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狩猎罪,经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1年1月22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横道河子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在违反狩猎法规的情况下,被告人隋某某为了防止自家谷物被鸟类吃食,在海林林业局**经营林场一个流动卖货车上购买了一张禁用猎捕工具粘网。因隋某某身患残疾,行动不便,其教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将粘网架设到谷物地上方。赵某某将4-5米长、2-3米宽的粘网裁剪成两块,分别用杆子将两张粘网垂直架设到谷物地北侧,事后,赵某某便外出打工。经鉴定,被告人隋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猎杀“三有名录”鸟类70只,非“三有名录”普通䴓1只,非法狩猎鸟类价值人民币1,690元。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21年1月19日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分局森林资源管理科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告人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牡恒林调〔2020〕动鉴字第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黑森评字〔2020〕39号隋某某非法狩猎71只鸟类价值评估报告书;

4.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海林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隋某某、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粘网非法猎杀“三有名录”野生鸟类70只、非“三有名录”普通䴓1只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隋某某、被不起诉赵某某系共同犯罪,赵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初犯、偶犯,犯罪动机出于保护自家谷物不被鸟类吃食,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鸟类损失费用人民币1,690元,得到被害单位的谅解,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赵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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