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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4195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四川省井研县**镇**村**街**号,现住四川省井研县**镇**村**组**号。2020年11月5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井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井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井研县**镇**市场一推小车的商贩处用60元购买4套鸟网,后将购买的4套鸟网布设在其井研县**镇**村**组的果园内,保护园内果实。自2020年5月中旬至2020年11月2日在禁猎期内,赵某某利用禁用工具鸟网陆续捕获4只野生鸟类(3只鸦雀、1只画眉),直至被井研县公安局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猎工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鸟网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我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井研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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