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3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54********,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与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宁远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宁远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远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上旬,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居住的村自家房子后面的红薯地边用兽夹设置陷阱,猎杀了一头70余斤的野猪用于食用、出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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