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五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5197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镇**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郦某某的召集下,与俞某某、张某某钧共4人,在安吉县某某小区某某处,采用弹弓禁猎工具,以热成像仪、矿灯找寻鸟类等禁猎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珠颈斑鸠1只。鸟类野生动物在安吉县行政区域内实行全年禁猎。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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