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沭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到本县沂涛镇新沟村,采用手电筒照射的方法抓捕57只野生的中华蟾蜍,后被巡逻民警当场抓获,扣押了全部蟾蜍。经鉴定,上述蟾蜍属于“三有动物”。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所扣押的蟾蜍放生。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猎捕的蟾蜍已放生,总体上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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