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涞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4241971********,汉族,小学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2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涞源县涞源镇曲村村民赵某某从2020年5月8日开始在吴某某家老房院里挂鸟网捕猎,共捕获猎物7只,赵某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20年5月12日被涞源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捕归案。经张家口鼎瀚林草地资源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捕猎时捕捉的动物为《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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