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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82岁,193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3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遂平县,住遂平县**乡**村**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遂平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6月17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遂平县**乡**村**庄村民赵某某在其自家地里架设粘网捕鸟。2019年5月8日,遂平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巡逻时发现其张网捕鸟的行为,且已捕获鸟类一只。经鉴定,该一只鸟类为戴胜鸟,属于国家保护的“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研究、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因遂平县为禁猎区,且粘网属于禁用工具,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老年人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察官:孟庆胜

2019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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