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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_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冈县****屯,因涉嫌非法狩猎罪,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1日经青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1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12时,青冈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巡逻至青冈县****屯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前仓房窗台上有鸟笼,后巡警大队民警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家前仓房内冰箱进行检查,发现死体鸟类180只,经讯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2019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期间,为了自己食用,用所购买的“粘网”工具在自家后院立网粘鸟,共粘鸟180只,其中163只杀死脱皮,17只杀死没有脱皮。180只鸟类尸体经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殖研究中心鉴定为树麻雀128只、燕雀36只、栗鵐16只,均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

经侦查,2019年11月9日12时,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青冈县芦河镇自强村太平屯家中被抓获,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

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

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4.黑龙江省小兴安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研究中心野生动物品类检验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利用禁用工具粘网猎捕野生鸟类180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非法狩猎罪。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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