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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狩猎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1994年10月30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2013年11月12日被三台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三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1时,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三台县潼川镇禾加解放村3组执行公务时发现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随身携带捕鸟用的工具、网兜和一只疑似“竹鸡”的野生动物。经核查,2019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全年禁猎区三台县潼川镇长林村九组一处荒地中使用非法的捕猎工具网套、音频诱捕设备非法捕捞野生动物灰胸竹鸡一只。2019年12月5日,经绵阳市生态环境资源案件检验专家刘某某、石某某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所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为一只灰胸竹鸡,属“三有动物”;2020年4月26日经四川省绿盾森林资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捕获的野生动物为灰胸竹鸡1只,属鸟纲鸡形目雉科物种,属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三有动物)的陆生野生动物。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涉案网套、诱捕音频设备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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