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绰号赵某某,女,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25341959********,四川省兴文县人,文盲,农村居民,住兴文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兴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赵某某为防止自己鱼塘内的鱼被鸟类啄食,在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于2020年农历3月期间,将捡到的一张捕鸟网安装在兴文县**镇**村**组杨柳树(小地名)自己的鱼塘边,猎获鸟类两只,两只鸟类均已死亡。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