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76********,汉族,文盲,案发前系渔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区**乡**村**组**号,现住址**。因涉嫌犯有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月2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口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依据九检公诉指辖批[2019]20号批复的规定,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2020年4月9日分别退回湖口县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10日、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湖口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2月期间,浦某某、闻某某、刘某、左某某(均已判决)在九江市**区**湖**水域、**水域等处投放含有呋喃丹的鱼饵及泥沙,造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小天鹅及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数十只死亡的严重后果。在此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伙同他人对前述部分鸟类进行拨毛、腌制、风干。
2018年12月31日,湖口县森林公安局在抓获赵某某时,依法扣押了其随身携带的疑似腌制的鸟类肢体3只。经鉴定,2只为国家保护的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鸿雁;1只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琵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口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他人共谋投毒捕鸟,亦不能证实其随身携带的鸟类来源、死亡原因,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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