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64********,白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大方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日被大方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年8月2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农历冬月的一天,大方县达溪镇冷底村红星组的赵某某在其自家房屋后面的土地里撒种罂粟(俗称哑屁烟),后赵某某外出,未作经管。2020年4月30日,被大方县公安局达溪派出所民警巡逻执勤时发现,经铲除清点,赵某某种植的毒品原植物共584株。经送检鉴定,送检检材内检出可待因、吗啡、蒂巴因、罂粟碱、那可汀。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无犯罪前科,现实表现良好,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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