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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砀检刑不诉〔2020〕7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3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37********,汉族,文盲,务农,安徽省砀山县人,住砀山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秋天,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砀山县周寨镇张屯联村曹庄村其儿子曹某某油桃大棚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3月22日,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现场依法铲除,经清点共计745株。经砀山县农业农村局鉴定,送检植物样本为双子叶植物纲、罂粟科、罂粟。

2020年3月23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儿子曹某某陪同下到周寨派出所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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