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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1〕4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3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31********,汉族,文盲,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鲁城镇**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2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其位于兰陵县鲁城镇**村的家中种植罂粟。2020年3月5日,兰陵县公安局鲁城派出所民警巡查时在赵某某家中院内查获并铲除该处的罂粟幼苗2753株。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照片证明涉案2753株罂粟均为幼苗且已铲除;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本案为老年人犯罪。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种植的罂粟均为幼苗,且已被铲除;该案为老年人犯罪;赵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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