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满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农民。2020年3月24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从2019年10月11日至2020年2月19日,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保定市满城区**加油站、保定市满城区**加油站内,非法经营汽油,共销售157.86吨,销售金额为916377.3元,非法获利44035.3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且具有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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