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 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住峄城区**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李某系夫妻,自2018年6月以来,二人在加油站购进柴油后在其经营的位于枣庄市峄城区**镇**小区前边的停车场内或驾驶载有油罐的货车给他人加油。2019年10月16日,赵某某在兰陵县**镇234省道出售柴油时被当场查获。经查,赵某某、李某非法经营柴油112419.55元,公安机关扣押赵某某柴油13.55吨,价值约8万元,扣押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元整。
2020年7月1日经营闭杯闪点>60°柴油入罪所依据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被废止。
本院认为,赵某某的上述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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