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19〕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82198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新泰市人,农民,住山东省新泰市**镇**村**巷**号。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沂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其所有的鲁******号货车擅自为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李某某(已起诉)提供运输烟草制品的便利条件,并从中代收货款,涉案价值52000余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但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鉴于本案涉案数额刚达追诉标准,故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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