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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取保侯审。2020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侯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初至2020年5月19日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受胡某某(另案处理)的雇请,在湘潭市九华经开区响水乡红砂村桐子村民组胡某某私设的生猪屠宰场屠宰未经检疫的生猪,胡某某、马某某(另案处理)将生猪肉产品(俗称“白板肉”)进行销售, 销售金额14万余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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