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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71985********,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镇**路**号,现住该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逮捕,2020年12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12月、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邵某某(另案处理)在无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武某某(另案处理)在顺义区**镇**村一养殖地,从事工业氧气等气体灌装、买卖活动,赵某某为邵某某经营活动记账、灌气和看守库房,期间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

2020年9月1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查获,民警在顺义区**镇**村院内(邵某某非法经营的地点)起获小金属罐301个、大金属罐1个、充装设备1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照片制作说明;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江某某、刘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邵某某、武某某的供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分析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提取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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