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刑检刑不诉〔2019〕12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2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市昌邑区**号楼**单元**楼**。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3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逮捕;于2018年12月8日被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3日、2019年9月27日、2019年1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被王某某(已起诉)雇佣于2018年8月在本市船营区致和街开设门市店,利用POS机刷卡套现、垫还收取费用,先后对顾客任某某、张某某、孙某某等人进行刷卡套现、垫还业务共计180余万元,持有顾客信用卡32张。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船营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罪,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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