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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8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68********,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现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2020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伙同王某某无烟草专卖经营许可,从费县等处购买烟叶在临沂市兰山区赵家红埠寺民房内机器加工成烟丝贩卖。2020年6月22日12时许,临沂市兰山区烟草专卖局在赵家红埠寺32号民房货物加工场所内查获违法烟叶烟940公斤、初加工的违法烟丝1679公斤;小型烟叶粉碎机一台,烟丝烘干机一台,其他工具一宗。烟叶、烟丝价值165118.1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非法经营烟草的数额不清,因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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