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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25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1********,汉族,专科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平定县,住山西省平定县**村**号。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等4人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补查重报,并补充起诉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犯罪事实,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在山西省平定县前社村对外销售价值93785元车用汽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未经许可对外销售汽油,金额共计93875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和其值班律师的意见,赵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在本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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