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11980********,壮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路**号,现住地为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14日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与江西**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江西**有限公司配送食盐至赵某某所经营的崇左市江州区**商行。2017年5月份,赵某某未经盐业管理部门许可及未办理食盐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向江西**有限公司购进31.9吨白鹤牌食盐,后在崇左市江州区**商行及崇左市江州区**社区**村进行销售。2018年4月13日,崇左市公安局江州分局依法扣押赵某某销售剩余的食盐24.25吨。经鉴定,从赵某某处所扣押的食盐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盐》(GB2721)精制盐标准要求。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未经盐业部门许可,私自销售食盐31.9吨的行为,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0年4月1日废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赵某某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公安机关扣押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食盐,由公安机关依法妥善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