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元,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月11日);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违规销售“**”项目房屋6套,销售金额18742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