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二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5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正定县**镇**路**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13日被正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元褔,河北合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1日至12月11日、自2020年1月11日至2月11日); 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2日至3月26日)。
正定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9年,犯罪嫌疑人赵某某作为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情况下,违规销售“**”项目房屋6套,销售金额187427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正定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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