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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55****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28231955********,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住兰陵县**街道**,于2019年9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没有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兰陵县**街南段路东其家中对外销售液化气。

赵某某在侦查机关供述盈利数额为3万元左右,在审查起诉阶段供述盈利数额为2、3千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赵某某非法经营的经营数额或盈利数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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