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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经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贵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贵港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港市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2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贵港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赵某某从2018年10月起至案发时止,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其他经营烟草制品的许可证情况下,在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各乡镇多次和本地烟贩大量购买烟叶转售给广西平南籍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冯老板”,初步查明,赵某某先后四次在桐梓县收购好烟叶就委托司机陆安强(陆老二)、杨秋林、陆世平等人运输到广西平南县销售给李某某、“冯老板”,共非法获利42000元,其中三次共销售给李某某的烟叶约8600斤,非法获利34000元,另一次从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镇杨坪村收购6吨烟叶运往贵港销售给名叫“冯老板”的男子,非法获利8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贵港市公安局认定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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