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泉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21975********,汉族,大专文化,导游,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小区**号楼**室。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7月3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间,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利用导游身份,采取委托所带旅行团其他旅客携带等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将其从日本代购的“Marlboro IQOS”加热不燃烧卷烟及普通香烟入境后销售给王某某、李某某、邵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17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全部退缴赃款,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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