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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经营)(赵凤祥)(公开版)_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22********3230,汉族,中专文化,四平市铁东区司法局退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一组,现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9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1月24日至12月18日)。本院于2018年12月20 日以赵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罪起诉到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因案件发生变化,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决定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撤回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另处)于2011年1月1日承包位于四平市铁东区石岭镇塔子沟村塔山公墓,承包期限五十年。后王某某于2011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于2017年5月7日至2018年5月7日 ,在明知塔山公墓为公益性公墓情况下违反规定非法对外出售墓地。经吉林华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司法会计检验:塔山公墓2017年5月8日至2018年5月8日销售公墓187座,合计金额2,683,113.53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于某某、等证言。

3.书证:(1)发破案经过;(2)到案经过;(3)户籍证明;(4)墓地状况照片;(5)临时税务登记证;(6)股息分红情况说明;(7)情况说明;(8)监察委移交函;(9)土地租赁合同;(10)承包合同书;(11)相关文件;(12)林相图;(13)塔山公墓集资表;(14)公墓价格表;(15)公墓墓位表;(16)有偿使用合同;(17)收据;(18)发票统计表;(19)账本。

4.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地位,且已受到林业部门的行政处罚,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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