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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6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8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兰陵县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6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兰陵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27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2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兰陵县****村委会将本村东南8亩农用地分配、承包给该村村民任某甲及其子任某乙全家人进行耕种。2013年,任某甲将8亩土地交给其二女婿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际耕种。2014年,赵某某与相邻土地使用人吴某某(另案处理),分别提供8亩农用地,合伙兴建10个蔬菜大棚(12.46亩,一般耕地),用于种植秋葵。2017年8月12日,赵某某、吴某某共同将该10个已经闲置的蔬菜大棚及土地出租给外村人王某某、李某某用于种植多肉植物使用,每年租金16500元。后赵某某、吴某某又将大棚旁边剩余的约3亩农用地也出租给王某某、李某某用于种植多肉植物使用。

本院认为,赵某某转让耕地亩数、非法获利数额均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赵某某不起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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