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65********,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居民,户籍地西安市临潼区**街**号,现住西安市临潼区**小区。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12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适用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1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件疑难复杂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2020年1月2日、3月15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5、6份,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担任陕西**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未经国土部门审批,从西安市临潼区马额街办以50万价格取得15.3亩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用于开发建设。2011年5月4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未取得土地转让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块土地以260万元价格转让给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建设马额示范新村项目。陕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支付给赵某某230万元。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赵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赵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赵某某能积极退赔赃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对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上缴至西安市临潼区收费所的150万元,作为违法所得由临潼区财政局予以没收;对冻结的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中国银行102838590061账户余额158265.42元,作为违法所得由临潼区财政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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