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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街道****号。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5月29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担任原苍山县**乡**村村书记期间,**村村委将该村的62.5亩一般耕地以156.25万元转让给山东**有限公司用于厂房建设。

2005年4月1日,赵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综合服务城的名义每亩每年租金15168元的价格租赁了**村18.96亩土地、以18万元的价格租赁了**村10.02亩,赵某某将上述这两块地用于加油站建设。2009年7月18日,赵某某等三人将上述的两块土地以55.9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山东**有限公司。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该案已经过追诉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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