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公诉刑不诉〔2019〕3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021968********,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施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栋**室,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3日补查重报。
昌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潍日高速公路K7-K10标段的建设分包商,在建设宝通街北侧昌乐朱刘东南庄至宝通街南侧潍城符山向阳村标段路基土石方时,通过炸药炸、破碎锤捣等方式挖方开采山体,进行筑路填方。在承建方中铁四局项目部明确要求土石方不准外卖的情况下,仍然将开采出来的石灰岩、页岩石等土石方对外销售给季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进行盈利,销售额456.9万元。现已追回非法所得2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乐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采矿产资源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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