犍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犍检公诉刑不诉〔2019〕4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犍为县人,住犍为县**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犍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四川省犍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杨某某(已判)合伙购置13辆货车挂靠乐山**公司犍为分公司从事运输业务。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19日,杨某某先后组织两辆装载机在犍为县塘坝乡跃进村11组煤炭交易市场外岷江河边非法开采砂石69326.89吨。赵某某在明知杨某某开采的砂夹石是非法的情况,仍接受雇佣,将非法开采的砂石从犍为县塘坝乡运输到乐山市青衣坝砂石场、荣县长山砂石场等地,从中赚取运费和提成,非法获利17644元。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赵某某全部退缴了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定的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系从犯,并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2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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