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5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街村委**组,身份证号5323011981********,汉族,初中,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楚雄市**镇**街村委**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2月26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日,经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释放。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5月30日、2019年8月12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8日、9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楚雄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8年9月20日17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以要咨询办理贷款为由,由周某某邀约受害人夏某某到**酒店唱歌,唱歌结束后犯罪嫌疑人王某乙又把夏某某带到**酒店房间内,易某某邀约夏某某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周某某等一起打牌,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王某乙等人通过打联手、换牌等方式诈骗夏某某195000元。9月21日中午,易某某安排王某乙和周某某一起去找夏某某要钱,夏某某将16万元转至周某某的银行账户上,周某某转了73499元至易某某的银行账户,当日易某某转了13000元至王某乙的银行账户,转了12000元至赵某某银行账户;9月22日夏某某拿了3500元现金给赵某某,并用赵某某提供的Pos机刷了34999元给赵某某。
2、2018年11月8日18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谎称要谈药材生意为由邀约受害人高某某与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在**火锅店吃饭,吃完后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又将高某某带至**酒店由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事先开好的房间内打牌,22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到**酒店房间找周某乙,打牌过程中,高某某输了现金10000元,用微信扫码付给周某丙20000元,微信扫码支付赵某某9000元。犯罪嫌疑人易某某、黄某某、赵某某、周某甲、周某乙合伙利用打牌的方式诈骗某某39000元。
3、2019年1月7日21时许,犯罪嫌疑人易某某带着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到**镇,易某某约受害人庞某某到**镇**酒店的房间内打牌赌博。同时易某某又邀约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来与庞某某、王某乙等人一起打牌赌博。犯罪嫌疑人易某某、王某甲、王某乙、赵某某等人合伙利用打牌的方式诈骗庞某某46000元。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楚雄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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