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屯检一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42419******,汉族,初中文化,原长子县**煤矿职工,住屯留区****村。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治市公安局屯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6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驾驶晋DW10**号小型轿车沿屯留区红官线由西向东超速行驶至屯留区煤基油叉口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代某某驾驶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代某某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屯留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代某某负次要责任。
被不起诉人赵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尸检报告等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赵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该主动投案、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治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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