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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涉嫌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6********,汉族,高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1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犯罪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8日上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的母亲宋某某等人与孙某某在民权县**小区工地因乘坐电梯产生纠纷并引起撕打。后双方在民权县人民医院就诊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赵某对孙某某实施殴打,致孙某某受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孙某某综合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到民权县公安局投案自首。本案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被不起诉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赵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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