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竞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05195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保定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区**村**号,住河北省保定市**路**号**乡宿舍。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因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白某某,河北**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日、3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2月2日、4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初,在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审批许可的情况下,保定市**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某欲将该公司占用保定市**区**乡**村的74411.62平方米(约111.62亩)集体土地以转让公司的名义出售,通过中间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联系到购买方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某乙(另案处理),通过不断协商、谈判,张某乙最终同意以1.75亿元收购该公司及其占地,并签订了企业转让协议,后**建筑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共收到转让款5250万元,另给张某甲转账500万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张某甲供述、证人张某乙、赵某某等人证言、企业转让协议、银行提供的涉案账户交易明细、保定市国土资源局竞秀区分局移交材料等。
本院认为,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认定的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在本案中仅起到中间介绍人的作用,主要负责在谈判双方之间传递消息和有关材料,参与程度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另张某甲到案后能够主动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主动退还涉案赃款。同时根据最高检、省检办理涉企案件应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理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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