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全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01981********,瑶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全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号,农民,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王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91985********,瑶族,小学文化,江西全南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镇**村,务工,无前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王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20年5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几十年前,被不起诉人的父亲赵某丙按照谁开荒谁所有的瑶族习惯,在桥底坑口山场开荒一块山场种下桐子树。2015年赵某丙将桥底坑口山场分给儿子赵某乙、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四兄弟。2015年上半年,赵某乙、赵某甲等人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其父亲在桥底坑口山场种植的桐子树砍掉,然后种植杉树。2020年5月13日,经江西中磊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王某甲兄弟俩在瑶山村桥底坑口山场滥伐山场面积为20.1亩,滥伐林木蓄积30.13立方米。
本院认为,赵某甲、王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滥伐数量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王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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