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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赵某乙等敲诈勒索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8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房地产公司**,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小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6日,赵某甲发现其妻子李某甲与同事路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让李某甲打电话约路某某到邢台市桥西区滨江路与七里河**桥下见面解决此事。同年2月17日中午,赵某甲及其妻子李某甲、姐姐被不起诉人赵某乙、姐夫李某乙一同开车前往约定地点,路某某随后驾车赶到并将车停在远处后打车赶往约定地点。双方见面后,赵某甲因一时气愤对路某某进行了拳打脚踢,路某某亦承认和李某甲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当即自愿提出想通过经济赔偿解决此事,赵某甲随口说出要100万元人民币,之后赵某乙、李某乙与路某某商量如何解决问题并提出让路某某打一张50万元的欠条,路某某自觉无力支付,李某乙随即提出将路某某的大众轿车过户给赵某甲并打了张条(两张条上写的名字均是“李某丙”,路某某的身份证号填写也是错误的),路某某为能尽早脱身遂趁机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双方当事人带走。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邢台市公安局桥西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系路某某与赵某甲妻子李某甲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而引发,路某某自觉理亏,并主动赴约且自愿提出经济赔偿,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等人没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向路某某索要财物,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不明显,且缺乏敲诈勒索的共同故意;路某某于案发后在未得到任何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又主动向侦查机关出具了对三人的谅解书。被不起诉人赵某乙的主观犯罪故意无法明确查明,且经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仍无法查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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