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5198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南充市西充县**镇**小区**期**栋**单元**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西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之妻周某某在西充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一女赵某乙,西充县妇幼保健院按规定出具了赵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2016年初,因赵某乙的《医学出生证明》遗失,赵某甲通过街边小广告购买了一份赵某乙出生日期为2016年1月8日的假《医学出生证明》,并在派出所上户。2020年1月2日,赵某甲之母张某某在西充县妇幼保健院补办了赵某乙的《出生医学证明》,现已更正了赵某乙的户籍资料。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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