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汾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7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现住址:山西省汾阳市**镇**村**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汾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汾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55分许,赵某乙(另案处理)驾驶悬挂晋K****6(已注销)嘉龙牌轻型自卸货车沿汾阳市韩石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KM+800M(汾阳市演武镇西河堡村口)处时,因操作不当驶向逆向车道后侧翻,将停在公路北侧等候过公路的任某某骑幸福派电动自行车碰撞碾压,造成任某某当场死亡,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本起事故中,赵某乙(另案处理)负全部责任。赵某甲作为赵某乙(另案处理)父亲,明知悬挂晋K****6嘉龙牌轻型自卸货车无任何手续已经注销而购买并私自找人进行改装,交给其儿子赵某乙(另案处理)超载运输货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案发赵某甲向公安机关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取得其谅解,且赵某甲认罪态度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汾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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