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无,绰号:无),男,32岁,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非**或者政协委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21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09月0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0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9日本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起诉书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0月16日经检察长决定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同日,青州市人民法院以(2019)鲁0781刑初485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青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赵某甲的刑事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6日1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违规(驾证不符)驾驶鲁******红色川野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逾期未检验,注销),载乘车人赵某乙(男,5岁,2014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州市**街道**村**号)、蒋某某,沿青州市王府街道办事处东赵村东侧东西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东赵村村碑东200m(青州市养生富贵苑南侧)处,欲驾车向左打方向掉头时,不慎驶入路边沟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赵某甲、蒋某某、赵某乙受伤,车辆受损。同年12月19日,赵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乙、蒋某某均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青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赵某乙符合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
同时查明,被害人赵某乙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之子,被害人蒋某某系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妻弟;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已真诚悔罪,自愿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破案经过、报案经过、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悔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赵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真诚悔罪,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认罪认罚,且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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