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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云南省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人,住通江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0日被永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8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苏******号小型轿车,车载父亲赵某乙、母亲李某某、女友姜某某,由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驶往永胜县方向,10时许,当车行驶至华兰线K50+600M路段时,驶出路外坠入边坡下,造成乘车人赵某乙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苏******号小型轿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赵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甲请村民苏某报警,赵某甲在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和救护车到现场后,赵某甲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治疗。到案后赵某甲主动交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赵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丽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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