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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交通肇事案)_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嘉检一部刑不诉〔2020〕101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13041996********,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住********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嘉陵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3日被嘉陵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8日19时3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川R*****号小型轿车,从嘉陵区**镇**村家中出发沿S208线向七宝寺高速出入口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李龙路S208线3km+800m处时,赵某甲驾车驶入对向车道将路边的行人李某某撞到后,川R*****号车冲出道路坠入龙底河,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充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充市嘉陵区人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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