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群众,邢台市襄都区**办事处**社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为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小区,因涉嫌犯有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赵某乙授意其姐姐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代替她考英语。当日下午,赵某甲持赵某乙的准考证和身份证进入邢台市第七中学第四考场,代替赵某乙参加河北省成人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英语科目考试,后被监考老师发现。到案后,赵某甲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邢台市公安局襄都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供述;3、赵某乙的供述;4、考场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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