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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赵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Z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9********,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仙居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转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查两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1月22日,赵某乙(系赵某甲父亲)向季某某(已故)借款200万元,赵某乙、赵某甲向季某某出具了借条及承诺书,赵某甲承诺将其位于本县**小区的三套房产作为借款抵押物,并将三套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季某某保管。到2014年6月赵某乙、赵某甲先后向季某某借款累计达到1370万元,同年6月10日,赵某乙、赵某甲又向季某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以其本人三套房产及钢管、塔吊等物为该借款的抵押物。经仙居县不动产管理局查询,赵某乙、赵某甲交给季益华保管的三处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为假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认定赵某乙、赵某甲伪造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的证据不足,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本案按照承诺书,假证伪造时间最晚在2013年11月22日,而本案侦查机关立案时间在2018年12月29日,已经超过五年追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乙不起诉。

扣押的假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1029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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