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赵某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3********,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号。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6时10分,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醉酒后驾驶蒙A*****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乌拉特前旗722线2公里处行驶时被交警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每100ml血液中含有102.035mg乙醇,属醉酒驾驶。2021年1月25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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