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曾用名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61993********,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乡**村**组**号,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街**里**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与工友屈某某、王某某等人在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和顺家园一饭店内饮酒,后由屈某某驾驶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车牌照号为冀D****4的白色尼桑牌轿车载着赵某甲等人至东丽区无瑕街十三拱桥南侧。待屈某某等人下车离开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独自驾车沿银河大道、南环路、东环路、津塘公路至东港加油站加油,后又继续沿津塘公路、东环路、南环路、银河大道行驶,当行驶至东丽区无瑕街银河大道与兴盛路交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赵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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