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小检刑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9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闻喜县**村**号,现住址:太原市小店区**路**院宿舍**,2019年8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2时40分左右,赵某甲驾驶晋M****2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街口时,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小店一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在现场使用酒精呼气测试仪对其测试,测试结果为111.7mg/100ml,后在中铁十七局中心医院提取血样,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提取血样进行酒精含量鉴定,鉴定意见为87.75mg/100ml。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并检发[2019]13号<关于印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通知>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天红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